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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股东出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及股改问题的理解
来源: | 作者:赵曦律师 | 发布时间: 2026-09-02 | 115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 分享到:

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三十五批)——商事审判专题

问题2:股东超出认缴资本数额后的投资列入资本公积金,此后该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股东是否有补缴出资义务?执行中能否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

  答疑意见:资本公积金的来源是公司收到投资者超出其在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数额部分的投资。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将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是公司对公司资产、股东权益进行内部调整,将公司资产中的资本公积金内部调整为注册资本,使资产的隐性部分变为显性部分,资本公积金减少、注册资本相应增加,增加的注册资本按每个股东原认缴出资的比例进行分配。也即,新增注册资本的来源是资本公积金而非股东出资,公司注册资本增加但公司资产总额并未变更。对于公司股东而言,持股比例不变、公司总资产不变的情况下,股东所持股份对应的公司资产并未增加,股东权益亦未扩大;对于公司债权人而言,公司以其全部资产承担债务,在资产总额未变的情况下公司偿债能力并无减损,债权人利益亦未受损。故股东无需补缴出资。

  产生资本公积金转增后股东应否补缴出资的疑问,是因为混淆了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与增资扩股的区别。二者虽然都是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方式,但本质不同。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质上未增加公司资产,仅仅是公司资产由资本公积金科目调整为注册资本科目,表现为资本公积金的减少和同等数量的注册资本的增加;而增资扩股是公司在不减少公积金的前提下通过引入新投资或原股东追加投资,使公司注册资本和公司总资产同步增加,故有实质意义上的增资之说。在增资扩股情况下,因股份所对应的公司资产、股东权益提高,如原股东想要保持持股比例不变,必须增加认缴出资。

  关于执行程序中能否追加题述股东为被执行人,要看是否符合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可以被追加为被执行人,仅指该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出资不实的情形。在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情况下,股东并无补缴出资的义务,进而也不存在违反出资义务之情形,故不能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咨询人: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李阿侠

  答疑专家: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刘琨

便于理解案例:一、不需要对债权人承担责任的情形。

A.B 设立甲有限公司,章程认缴注册资本 1000 万元:A认缴 600 万,B 认缴 400万。 股东现实际出资:A实际转账 800 万到公司账户,备注投资款;B 实际转账 400万。会计处理:A认缴 600 万,记为实收资本,超出的 200 万计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B 足额缴 400 万全部计入实收资本。账面:实收资本 1000 万元,资本公积(资本溢价)200 万元。

甲股东会决议:将资本公积 200 万元全部转增注册资本。转增后注册资本变为 1200 万元;股权比例不变,A 持股 60%、B 持股 40%;转增完成后账面实收资本 1200 万元,资本公积(资本溢价)归零,A实缴资本变更为720万元,B实缴资本变更为480万元。如果股东会决议将资本公积 200 万元全部转增注册资本,转增后注册资本变为 1200 万元;股权比例不变,A 持股 60%、B 持股 40%;转增完成后账面实收资本 1200 万元,资本公积(资本溢价)归零,A实缴资本变更为800万元,B实缴资本400万元。

以上两种情况的变更只是股东股份的内部变更,股东权益并没有减少,只是会计科目的调整变化,公司总资产没有变化,对债权人不会有实质的影响。所以债权人不能够提起损害之诉,也不能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二、需要对债权人承担责任情况。

如果股东会决定增资扩股,引入新的投资人,要求新投资人投资500万元,占股10%。增资扩股到5000万,那么根据前面比例,A还要交纳2640万,B还要交纳1760万。如果A认为自己前面多缴纳了200万元,现在只交纳2440万元,则需要对债权人承担200万元的责任。理由是增资扩股股东必须按照股东会决议进行追加投资,不能将以前的资本公积-资本溢价作为增资扩股的资本金,资本公积-资本溢价已经是公司资金,不能作为增资扩股的资金。

在实务中如何在增资扩股前让以前的资本公积-资本溢价变更为老股东出资,从而减少其增资扩股的金额呢?应该先将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再增资扩股。

三、上市公司股改以及如何增资扩股原理。

如果是上市之前的股改,则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如果需要IPO,关键在于:按账面净资产折股,才可连续计算有限公司业绩;按评估净资产折股,视同新设,业绩不能连续计算。而且留存收益如果转为股本,原股东会涉及交税。股改以后,如果需要增资扩股,就需要PE的倍数进行估值,从而引进新的投资者,这个时候可能新增注册资本少,但是新增资本公司股本溢价则会增加很多,同时稀释老股东的权益,老股东的股份减少,但是所有者权益在增加。

举例说明:

上市前股改后:总股本 8000 万股(注册资本 8000 万元);当年扣非后净利润 6000 万元;约定投前估值 10 倍 PE。

投前估值 = 6000 万元 ×10 =60000 万元(6 亿元)

每股价格 = 投前估值 ÷ 总股本 =60000÷8000 =7.5 元 / 股

每一股面值 1 元,6.5 元进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假设外部投资人计划投入 1.2 亿元:

认购股数 = 12000 万 ÷7.5 =1600 万股

新增注册资本:1600 万元(股本增加 1600 万元)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增加:1600 万元 ×(7.51)=10400 万元

增资完成后总股本 = 8000+1600=9600 万股,注册资本 9600 万元

稀释结果: 原老股东合计持股由 100% 稀释为 8000÷9600=83.33%;投资人占 16.67%。

老股东虽然比例下降,但公司净资产大幅抬升,每股对应的净资产提升,股权整体价值上升,这是股份公司增资保护老股东的核心逻辑。


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三十五批)——商事审判专题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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